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[转帖]
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康晨生
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,特别是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得更为明确、具体。为了让老年人掌握和运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,现将其归纳为以下十个方面:
一、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,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。禁止歧视、侮辱、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。
二、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履行对其经济上的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并照顾其特殊需要。
三、患病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;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,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,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
四、老年人承包的田地、林木和牲畜,赡养人有义务进行耕种和照管,收益归老年人所有。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。
五、老年人有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,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。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、配偶、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遗产的权利,有接受赠与的权利。
六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,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。
七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,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
八、城市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。
农村的老年人,无上述条件的,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、保穿、保住、保医、保葬的五保供养,乡(镇)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;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。
九、有下列侵犯老年人权益之一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、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;
(二)家庭成员有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勒索、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的;
(三)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、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、扶养的。
十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,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可以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;需要获得律师帮助,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,可以获得法律援助。